臨場如何處理
輕微車禍: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
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一般交通事故﹝不含輕微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
以免妨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如何報案:
凡在本市轄內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警察局報案﹞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
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通知租車公司:
聯絡公司,並經由專員辦理後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