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規則
收費訂金即退費標準
一、訂金收取
不分平、假日、連續假期、國定假日,一律為總租金之30%
二、臨時取消預約退訂機制
1、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2、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4、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5、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6、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
7、 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出租人應返還全部定金。
三、租車、逾時還車
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
還車時間逾1小時者,每滿1小時按當日租金10分之1計算收費,
逾期6小時以上者,以1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未載明部份依照行政院發布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為主
一、訂金收取
不分平、假日、連續假期、國定假日,一律為總租金之30%
二、臨時取消預約退訂機制
1、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2、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4、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5、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6、 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
7、 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出租人應返還全部定金。
三、租車、逾時還車
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規定
還車時間逾1小時者,每滿1小時按當日租金10分之1計算收費,
逾期6小時以上者,以1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未載明部份依照行政院發布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為主